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区市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中明确的申报条件、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进行组织申报工作。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满三年,由所在省区市局对其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评审的,报送至国家局核验。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局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或逾期未进行复核的,取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复核对象
2013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区域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复核内容
2.优势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通过优势企业复核。
(三)工作程序
2.国家局确认名单。国家局对企业复核材料及省区市局评审情况进行核验。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局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家局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
(四)复核材料
2.企业复核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复核书》(见附件2)及示范企业建设期内工作总结;《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核书》(见附件3)及优势企业建设期工作总结。
国家局每年组织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其中,国家局负责对各省区市局进行年度考核,委托各省区市局对本辖区内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由国家局以一定方式公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各省区市局年度考核结果,将与国家局有关企业工作支持政策挂钩。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省区市局,将被确定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予以通报表扬,并将下一年度该地区示范企业推荐名额从本辖区优势企业数量的10%增加至15%;排名第一至五的省级局和排名第一的计划单列市局,下一年度该地区示范企业推荐名额从本辖区优势企业的10%增加至20%。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对象
2.2015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名单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5〕212号))。
3.2013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见附件1),其年度考核工作可与复核工作合并进行,不单独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二) 考核内容
2.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110分)、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出台(20分)及其落实情况(20分),满分150分。其中,100分以上为优秀,70—10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三)工作程序
2.各省区市局向国家局报送考核材料。各省区市局总结梳理本地区2015年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2016年培育工作计划,与考核信息表一并报送至国家局。
3.各省区市局组织推荐先进个人。各省区市局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中,按照名额要求推荐先进个人至国家局。从本局负责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中,按照名额要求推荐先进个人至国家局。
4.国家局公布考核评优结果。国家局对各省区市局的培育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年度考核评审。年度考核结果将以一定方式在系统内公布。同时确定2015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扬。
(四)先进集体和个人名额分配
2.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包括省区市局人员、企业人员2个序列(推荐名额请见附件4)。其中,省区市局先进个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企业先进个人须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中产生。
(五)考核及推荐材料
2.企业考核材料。包括《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年度考核信息统计表》(见附件6),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在线报国家局备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进展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