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上海海洋国际渔业合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上海海洋国际渔业合作联盟”。英文名称: Shanghai Ocean International  Fisheries Alliance缩写: SOIFA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是:促进远洋、水产、海洋装备合作与促进国际渔业经济发展的行业性组织。由从事远洋渔业企业、涉海企业、水产养殖、捕捞、流通、加工、单位及个人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非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促进中非渔业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树立行业信誉,推动远洋渔业经济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上海海洋国家大学科技园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设在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185号楼,上海海洋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海洋与渔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特别是提供非洲国家的渔业政策及投资政策。

(二)组织会员单位对非洲地区海洋与渔业开发、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相关部门制定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建议。

(三)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尊重会员单位的自主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活动。

(四)联盟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协助政府部门制订远洋渔业发展计划、规划,搞好宏观调控。

(六)经政府部门委托或同意,参与或组织行业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七)举(承)办行业产品交易会、博览会、组织企业开展渔业的考察活动,开发市场资源,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

(八)经政府同意或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组建技术与信息网络。

(九)创办有关的海洋与渔业刊物,提供海洋与渔业法律政策、管理信息、预警预报的咨询服务。

(十)组织专业技术和人才培训,开展人才、技术交流、举办行业技术竞赛。

(十一)为会员单位与科研院所、大学、相关技术单位沟通联系,提供科学技术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从事远洋渔业企业、水产养殖、捕捞、流通、加工、海洋装备的单位,特别是有意愿从事远洋渔业的企业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热爱非洲远洋渔业事业;

(四)凡从事海洋与渔业科研、推广、教学、行政管理及热心于海洋经济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理事会同意作为本联盟的特邀会员。

(五)本联盟设顾问组,由理事会聘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办理入会手续;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 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 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主动为本联盟服务;
(四) 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以通信方式进行)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研究制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6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本联盟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原则上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海洋与渔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当秘书长为专职时,应设立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联盟理事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行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三)政府、单位、团体、个人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联盟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七条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对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4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7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