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陆奇巍发布时间:2016-08-25浏览次数:712

“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环境,降低科技创业成本,培育勇于探索、敢于冒险的创业精神,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科技创业计划项目”支持的对象是依托科技成果(创意)或特定技术,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创业商务计划,并在科技创业苗圃入驻且在培育期内的创业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业苗圃是为尚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创业团队提供免费办公场地、基础商务服务以及创业指导等预孵化服务的创业载体。该苗圃须在市科创中心备案。

第五条 “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支持范围

第六条 申请“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资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项目为科技创业苗圃的在孵科技创业项目并已备案;

(二)该项目在培育期内且尚未注册成立公司(项目核心团队成员若曾投资成立其他公司,须作特别说明);

(三)该项目在创业者团队组成、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商业模式以及市场潜力等方面应具备一定条件;

(四)该项目团队自身将投入不低于申请资助额度的启动资金;

(五)该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苗圃的在孵科技创业项目,重点资助创业者或团队在创办企业的过程中,将项目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科技创业活动:

(一)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支出,以及其他为准备注册成立公司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二)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项目人员工资、差旅费等开支,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每个项目个人现金报销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

(三)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五)如项目因自身原因终止,须向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备案。项目保留资金将延续到下一年的项目立项中。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 “科技创业计划项目”向所在的科技创业苗圃提出资助申请,并按统一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科技创业苗圃根据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按照市科委统一的评审指标要求,根据创业者团队组成、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商业模式、市场潜力以及预算合理性等综合指标,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将优秀的项目报区县科委备案,并推荐到市科创中心审核。

第十条 市科创中心每年可组织多次立项审核,经市科创中心审核通过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报市科委,并在市科创中心网站进行立项公示,公示后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一条 市科创中心与各科技创业苗圃签订“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资助合同,明确立项资助的项目的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上年度全市科技创业苗圃项目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当年支持的苗圃项目数及资金总额,并将专项资金划拨市科创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创中心综合考虑各科技创业苗圃上年度项目备案数、已成立企业数、项目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科技创业苗圃当年可立项的项目数及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立项的资助经费由市科创中心划拨到其所在的科技创业苗圃进行管理,各科技创业苗圃须设立专帐用于管理项目的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科技创业苗圃根据立项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在资助额度内落实资助经费,并对资助项目配备联络员和辅导员全程跟踪和服务,同时做好服务记录;市科创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各科技创业苗圃负责本单位立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市科创中心分析总结年度“科技创业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并向市科委报告。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七条 各立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应提交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及阶段目标等完成情况;

(二)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三)项目实施的进展(是否成立公司)。

科技创业苗圃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由市科创中心复核并按批次集中报市科委。

第十八条 各科技创业苗圃每年定期提交上年度立项项目跟踪管理报告(包括验收总结、资助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市科委委托市科创中心根据报告对各科技创业苗圃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是否形成可销售的产品,成立企业的比例、项目资助的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孵化器考评相关指标关联,并对合格的苗圃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对于当年立项且执行期结束项目的结余资金,可根据情况用于科技创业苗圃的下一批项目资助资金或者要求科技创业苗圃将结余资金限期返还。

第二十条 市科创中心每年定期向市科委提交上年度“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的绩效报告,由市科委对“科技创业计划项目”做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并报市科委备案。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