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营改增热点问答(一)

发布者:陆奇巍发布时间:2017-04-14浏览次数:1770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9.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6.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3.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3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5.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6.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37.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3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39.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40.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41.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2.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43.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4.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5.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46.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7.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8. 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9.试点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5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5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5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5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7.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8.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9.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0.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6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否汇总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2.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63.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64.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5. 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66.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6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69.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70.物流辅助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71.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72. 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73.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分别按照什么服务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74.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5.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76.什么是生活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77.无形资产是什么?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78.什么是不动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79.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80.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收入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8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82.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3.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4.经济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5.20165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5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5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7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8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86.20164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4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7.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8.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0.除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